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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集团|金沙中文|通道信托发放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


《關于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銀保監規(2023)1號文,以下簡稱“信託類規則”)出台後,原來信託公司開展的通道信託貸款業務,從資產管理信託業務類型轉移到資產服務信託業務類型。通道信託金沙中文,按照《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文,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定義,是指當事人在信託文件中約定金沙中文,委託人自主決定信託設立、信託財產運用對象、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擔信託資產的風險管理責任和相應風險損失bg大遊集團,受託人僅提供必要的事務協助或者服務,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的信託業務。
根據“信託類規則”,資產服務信託原則上不得以受託資金發放信託貸款,基于委託人合法信託目的發放貸款的,應參照《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銀監發(2018)2號文,以下簡稱“委貸新規”)進行審查、管理。銀保監會(現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實施後行業集中反映問題的指導口徑(一)》中進一步細化“資產服務信託發放信託貸款金沙中文,原則上均需適用《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重點核查委託人資質、資金來源、權責劃分、風險隔離等關鍵條款執行情況。”“委貸新規”中委託人與商業銀行之間建立的是委託關系,並沒有因這種委託關系而實現財產所有權由委託人向作為受託人的商業銀行轉移,商業銀行不承擔實質信用風險,涉及擔保的金沙中文,由委託人(而非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署擔保合同,按照最高院相關判例,銀行委託貸款仍屬于民間借貸金沙中文。
筆者曾經在一文中bg大遊集團,對當時的“信託分類規則”(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如果允許資產服務信託使用受託資金參照“委貸新規”發放委託貸款,就會引發“名為信託,實為委託”的法律關系混亂。因此,建議在“分類規則”正式發布前,重新考慮資產服務信託發放委託貸款問題,充分尊重信託財產獨立性這一基本信託原理。
現在信託公司按照“信託分類規則”開展通道服務信託發放委託貸款,如將來出現爭議,應如何認定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建立的關系?屬于信託關系還是委託關系?受託人應承擔何種責任?信託關系和委託關系有何區別?筆者作為多年從事信託實務的一名老兵,不辭愚陋,擬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供同道參考、討論:
根據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于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62、919、925條規定,委託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以委託人或自己的名義,在約定權限範圍內代理委託人處理事務的行為。
梳理信託法、民法典等法律規定,信託關系與委託關系主要有以下兩點根本區別 : 1、財產所有權是否轉移,信託關系中,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bg大遊集團,形成獨立于委託人、受託人固有財產的獨立信託財產; 而委託關系則不存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財產仍屬委託人所有; 2、是否分離出受益權,信託關系中,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進行了財產所有權和受益權分離,受託人主要為受益人利益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而委託關系一般並無受益人及受益權設置bg大遊集團,受託人為委託人利益處理事務。
基于以上兩點根本區別,衍生出信託關系與委託關系的其他區別:如信託關系中受託人有盡職調查、信息披露等法定職責,委託人身故後,如受益人存在,信託關系不因委託人身故而終止;委託關系中bg大遊集團,受託人職責範圍主要根據委託合同約定的代理事項和權限確定,委託人身故,委託合同一般隨之終止。
通道信託業務不同于由信託公司主動管理的信託業務,通道信託業務中,委託人財產所有權雖向受託人轉移,但並不完整。完整所有權包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大權能,而通道信託業務中受託人只有財產佔有和受益權能,財產的使用和處分權能實際並未轉移,仍由委託人通過向受託人發送管理、運用及處分信託財產指令形式享有。民法典第925、926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託人披露代理情況後,第三人可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不同于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處理代理事務,這種代理屬于隱名代理,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代理事務,形式上與信託關系存在相似之處。通道信託業務中,認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建立了隱名代理關系,是否更符合業務實質?
認識事物應捕捉其“實”而不惑其“名”,火眼金睛,讓幻象背後的妖精無所遁形。比如房子,一旦被炒作,就金融產品化了,而不僅再是提供居住價值的建築物,就應當參照金融監管思路予以監管,方能防止其興風作浪、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結合信託關系與委託關系的區別,筆者思考:是否可通過細分通道信託業務,確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如屬于自益信託,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則不僅財產所有權實際未完整轉移,而且受益權分離也是虛有其名,受益權僅為委託人設立信託前財產形態的轉化形式。這種情況下bg大遊集團,固守“信託”名義,堅持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實際意義不大,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似可按照構成隱名代理確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關系。如屬于他益信託,委託人非受益人或非唯一受益人,盡管財產所有權實際未完整轉移bg大遊集團,但信託財產所有權與受益權卻實現了有效分離,具有財產分配、傳承功能等服務屬性,將其歸入資產服務信託類型,認定委託人與受託人已建立信託關系具有實際意義。
按照前述論證,通道信託發放委託貸款,如該通道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名為信託,實為針對貸款發放事項構成隱名代理,更符合業務實質金沙中文。受託人可按照民法典規定承擔代理人責任,如將取得的貸款本息直接轉交委託人,委託人身故終止委託合同,在委託人繼承人承受委託事務前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如該通道信託為他益信託,具有通過信託分離財產所有權和受益權進行財富分配、傳承目的,受託人應按照信託法規定履行受託人職責,設立信託專戶,將貸款本息納入信託專戶,從信託專戶收取信託報酬,並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情況。個人理財,基金投資,BG大遊。大遊,BG大遊平台首頁。bg大遊集團金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