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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真我永恒旗舰店|【收藏】关于38种金融犯罪立案及量刑标准汇总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十九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一條
2.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三條
2.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不足5000張(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5000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一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四條
2.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二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五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三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六條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真我永恆旗艦店、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大遊、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五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六條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中小企業保險,、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暫無明確標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七條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投資股票。,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bg大遊集團,,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真我永恆旗艦店、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10張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一條
3.《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九條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二條
3.《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條、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三條
3.《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一條
3.數額特別巨大的(暫無明確標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二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三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注:若認為上述兩規定內容不衝突,則理解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30人以上的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累計超過200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6號)
2.情節特別嚴重的(暫無明確標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注:根據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13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號)指導案例61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真我永恆旗艦店,應當是對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應有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形和兩個量刑檔次。”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六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七條
2.情節特別惡劣的(暫無明確標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八條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30%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BG大遊,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50%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真我永恆旗艦店、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佔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BG大遊,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BG大遊,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九條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1.基準量刑: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暫無明確標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條
1.基準量刑: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暫無明確標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一條
2.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暫無明確標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二條
2.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暫無明確標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三條
2.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BG大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五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200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
1.基準量刑: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暫無明確標準):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六條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暫無明確標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暫無明確標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主席令第14號)第一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七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真我永恆旗艦店、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基準量刑: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G大遊平台首頁,,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情節嚴重的(暫無明確標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八條
2.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五條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2.(巨大)數額在40萬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G大遊,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特別巨大)數額150萬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條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2.(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特別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750萬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一條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2.(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特別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750萬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二條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2.(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特別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30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三條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財經動態,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惡意透支10萬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惡意透支100萬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注: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個人理財,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五、六條
3.《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四條
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2.(巨大)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特別巨大)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五條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2.(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特別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750萬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六條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